1、定义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2、目的
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2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2.3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2.4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3、基本原则
3.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3.3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在生产满负荷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3.4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4、评价依据
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评价范围与内容
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和职业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改、扩建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项目应对利旧内容进行评价。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还应对项目选址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