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增项的通告
苏安监〔2015〕289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4〕222号)等要求。经专家审核,决定批准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增项(具体业务范围详见附件),现予以通告,资质有效期到2016年6月30日。
该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评价情况,对所作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他们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批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增项的单位名单及业务范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