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 名称 | 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专项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关于加强和改进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公通﹝2021﹞220号)的要求,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该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状况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受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范围: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资质证号:APJ-(苏)-019】承担了该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品库治安防范状况专项安全评价工作。为保证专项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评价组,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的要求,对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品库治安防范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现场勘查和资料查阅,对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分析,对其存在的危险、危害程度进行了定性评价,确定了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编制了《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专项评价报告》。 本评价报告仅对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品库治安防范状况进行评价,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总平面布局、生产装置、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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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危险 源情 况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本项目储存单元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 |||
评价 结论 | 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状况进行了安全评价。我公司评价组通过现场勘查、审阅资料,对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状况作出评价结论如下: (1)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评价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品库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为过氧化氢溶液(序号903)、1,2-乙二胺(序号2572)、锌粉(序号2358)、硼氢化钠(序号1608),该公司对评估组检查出的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目前隐患整改已经全部完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品库治安防范系统评价单元的评价结论均为合格。 (2)综合结论:泰兴合全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防范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42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54 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关于加强和改进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公通﹝2021﹞220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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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学习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项目 负责人 | 杭有锋 | 注安 | 电气 | 1700000000200499 |
邹井全 | 高工 | 安全 | 0800000000204968 | |
朱 鑫 | 注安 | 自动化 | 1500000000302441 | |
刘 斌 | 高工 | 化工工艺 | 1100000000201308 | |
李 扬 | 注安 | 化工机械 | S011032000110193001009 | |
影 像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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