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江苏海企港务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 海企港务码头位于泰州市永安洲工业园,码头平台与上游泰州长江大桥相距约870m,上游(北)约250m是长江航道局执法基地,距上游(北)泰州三水厂约2km;下游(南)距离本码头平台约158m处为泰州国际集装箱码头(与下游端部系缆墩相距约95m),外档下游泊位(1#泊位)船舶靠泊时应与下游集装箱码头靠泊船舶的防火距离至少保持150m;东侧为陆域辅助设施及江苏海企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的罐区部分,码头内档前沿线与库区最近的储罐相距约380m。码头于2013内加固改造,于2021年9月取得了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泰州港高港港区公用液体化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通航技术尺度的通报》,码头具备外档靠泊50000吨级船舶能力。外档可进行50000吨级化学品船和20000吨级化学品船的船型组合靠泊,或外档靠泊50000吨级油船和3000吨级化学品船的船型组合靠泊,内档布置3 个500吨级泊位。 | |||
重大危险源情况 |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根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19年5月29日给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关内容咨询的复函》:“b.液体散货在港口装卸过程中属于企业厂内的,船岸界面至引桥根部紧急切断阀的管道应和厂区内直接相连的储存设施或装置合并在一起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本码头物料管线内的危险化学品与陆域储罐合并在一起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码头不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故本码头不构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 |||
评 价 结 论 | 综上所述,本评价报告认为:江苏海企港务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港口安全作业条件。 | |||
项目组成员 | 姓 名 | 职业证书编号 | 资质等级 | 承担的主要工作 |
杨扣华 | 0800000000102522 | 一级 | 项目负责人 | |
朱 鑫 | 1500000000302441 | 三级 | 评价组成员 | |
邹井全 | 0800000000204968 | 二级 | 评价组成员 | |
王 杨 | 1700000000300741 | 三级 | 评价组成员 | |
刘 斌 | 1100000000201308 | 二级 | 评价组成员 | |
杭有锋 | 1700000000200499 | 二级 | 评价组成员 | |
影 像 资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