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 |
JSTK-(职评)324-2019 |
项目名称 |
苏州宇之通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评价类型 |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
建设单位 |
苏州宇之通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所在地 |
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下庄村 |
项目概况 |
苏州宇之通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 年1 月30 日,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位于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下庄村,占地面积1380m2。 苏州宇之通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商业设备、金属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等。公司目前实际年产5000套钢木展架。公司现有员工12人,其中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 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项目投产试运行期间未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是在厂房的建造、装修过程中,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安装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 该项目自运行以来各设备、设施运转正常,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该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近两年按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自运行以来未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以及未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人员。 |
主要职业病危害 |
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该公司工人可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木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紫外辐射、噪声等。 |
预测/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表明,检测点乙酸乙烯酯、二氧化氮、臭氧、甲醛、一氧化碳、木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检测结果符合GBZ2.1-2007的要求。检测点工频电场、紫外辐射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的要求。铁件车间切管岗、冲管岗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GBZ2.2-2007的要求,已配备防噪声耳塞,其他检测点噪声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的要求。 |
评价结论 |
行业类别:C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 |
职业病危害一般□ 较重■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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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或补充措施 |
作业场所增加警示标识;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加强防尘防毒和防噪声设施的设置、维护;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管理 |
专家审查意见 |
一、《现状评价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评价:《现状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评价单元划分清晰,防护设施分析较全面,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准确、检测较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效果分析较客观;结论准确可信,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实施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基本符合要求,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护的要求。 三、《现状评价报告书》的修改意见: 1、补充木工车间地面墙面等建筑卫生学分析评价。 2、修正木粉尘(有机粉尘)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可导致的职业病等危害分析。 3、对切管冲管等作业场所噪声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补充切管冲管作业噪声控制相关措施建议。 4、补充除尘、排烟装置数量、排风罩合理性及木工作业场所粉尘定期清理制度、防二次扬尘措施等分析评价。补充防电焊弧光设施措施分析。 5、补充细化电焊作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改进措施建议。 6、完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接触岗位、检查结果等职业健康监护分析评价及改进建议措施。 7、对既往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接触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等进行说明。 8、 其他详见专家个人意见。 四、用人单位的整改意见: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台账记录,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2、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检测评价结果;焊接作业岗位增补电焊烟尘、弧光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落实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3、为焊接作业人员配备过滤效率不小于95%的防颗粒物口罩(防尘口罩)。加强切管冲管、木加工等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定期开展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规范管理。 5、按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业健康。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异常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复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员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6、其他详见专家个人意见。 五、自行评审结论:专家组同意该《现状评价报告书》通过自行评审。评价单位与用人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行补正和整改。评价单位修改后的《现状评价报告书》及修改说明、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整改情况及说明经专家组长确认符合要求后,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