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期,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能得到落实,应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的补充措施在设计、施工、生产时得到体现和实施,并重点关注以下措施的落实:
⑴项目建成后,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依据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企业应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拟建项目在健康监护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保证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拟建项目应依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进行。
③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查体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相关的复查应在取得职业健康查体资质的机构进行,应并保证全部复查,复查费用由单位负责。
④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⑵员工上岗前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培训,了解所在岗位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指导工人正确的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⑶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设备选用规范》要求为工人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加强现场监督,保证工人能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性能参数、更换周期企业应根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制定。
⑷特殊情况时,如:检修、处理故障事故、密闭空间作业等,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为作业工人(包括外委维修人员)配备相应的特殊防护用品或全身防护用品。
⑸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
⑹在设计阶段,要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严格按照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运行阶段定期检查管道、输送泵等设备法兰处的密闭情况,如有泄露及时更换,以防止发生氨、硫化氢中毒事故。
⑺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
①选择有相应资质,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建筑施工队伍。
②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③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等),并留有相应监督记录。
⑤为建筑施工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表4-1 施工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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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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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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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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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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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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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通风、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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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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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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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成套设施装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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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护耳器、防护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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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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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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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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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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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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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护耳器、防尘口罩、工频电磁场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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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说明。
表4-2拟建项目应设置的警示标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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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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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的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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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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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装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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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中毒、戴防毒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氢氧化钠、硫化氢、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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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职业卫生管理
①该项目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项目试生产前应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③为了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把关,投产后落实职业卫生三级预防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检测和评价、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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