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法人代表为任乐天,注册资本:150199.84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大中型远洋运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和制造业务。具备年造船30艘/300万载重吨的造船生产能力。企业现有员工2300余人,占地面积200万平方米,岸线长3000米、舾装码头2400米、10万吨以上级船坞2座(1#船坞:长440米*宽96米*深11米、2#船坞:长390米*宽56米*深11米)、厂房和仓库面积40余万平方米,配有900T、800T、600T等大型造船起重设备,造船设备设施先进、齐备。 企业在船舶制造过程中需要使用丙烷、天然气、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 | |||
重大危险源情况 |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本次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氧[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2528)、氩[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2505)、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642)、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172)、丙烷(序号139)、液化天然气(序号2123)。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10〕177号)的要求,“凡石油开采后输送到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前和液化石油气开采后输送到城镇管网、化工企业厂区前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作为气体燃料使用的生产、生活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输送管道及储存设施,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本项目天然气和丙烷属于城镇燃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3号公告)界定,本项目不涉及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本评价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辨识,本项目涉及的二氧化碳、氩气、氮气属于戊类火灾危险介质;氧气属于乙类火险物质;丙烷、天然气属于甲类火灾危险介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本项目范围内构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中,液氧单独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丙烷单独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辨识,本项目不涉及可燃性粉尘。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苏安监[2009]109号《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项目涉及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丙烷储罐属于高危储存设施。 本项目涉及到多种危险化学品,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火灾、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灼烫、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 | |||
评 价 结 论 | 综合结论: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在可控制范围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项目组成员 | 刘斌 | 1100000000201308 | 二级 | 项目组成员 |
杨湧 | 1200000000301386 | 二级 | 项目组成员 | |
邹井全 | 0800000000204968 | 一级 | 项目组成员 | |
杨扣华 | 0800000000102522 | 一级 | 项目负责人 | |
影 像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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