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 情况 | 恒丰公司生产过程涉及的主要设备有:储油罐、调和罐、净化罐、调和釜、 半地下釜、脱汽罐、板框式滤油机、齿轮泵、分散缸、布袋除尘器、叉车、导热油炉、蒸汽锅炉、离子交换器、纯水机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有:250SN基础油、75SN基础油、650SN基础油、60SN基础油、70SN基础油、抗氧剂T501、添加剂T202、St2317、防锈剂T746、棕榈油、HF-507、C-173、去离子水、葵二酸、三乙醇胺、杀菌剂、消泡剂、氧化石油脂钙皂、合成磺酸钙、EDTA-2N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氢氧化钾、二乙醇胺、T551、C14醇、硬脂酸、单水氢氧化锂、抗氧剂、防锈剂、润滑剂、油酸、三羟甲基丙烷、无机阻燃胶、石英粉、长石粉、钛白粉、沉淀剂、铬铁粉、钛铁粉、硅溶胶等,水处理过程中使用聚合氯化铝(PAC)、聚丙烯酰胺(PAM)、氢氧化钠、除磷剂等,叉车及柴油发电机使用柴油作为燃料,锅炉及食堂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导热油炉使用导热油作为传热介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灼烫、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淹溺、噪声、粉尘等危险、危害因素。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公告》(2022年第8号),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氢氧化钾(序号:1667)、二乙醇胺(序号:566),水处理过程中使用氢氧化钠(序号:1669),叉车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序号:1674)属于危险化学品。本项目未涉及剧毒化学品。 依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10〕177号)规定,锅炉及食堂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也不应列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物质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53、666、703号令修改)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评价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三乙醇胺为名录中的监控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评价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因此,本项目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均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本项目未涉及目录中的可燃性粉尘。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管理厅函[2020]299号),本项目中储油罐、调和罐、净化罐、调和釜、半地下釜、脱汽罐、分散缸、布袋除尘器、蒸汽锅炉、导热油炉、三级隔油集水池、混凝沉淀池、SBR池、过滤池、锅炉备用水池、应急池等检维修、清理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以及《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泰政规[2016]7号),本项目不在限制类、禁止类以及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以及《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未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及高危储存设施。 | |||
重大危险源 情况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评价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因此,本项目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均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评价结论 | (1)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已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学习,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还将进一步完善其它管理台账,确保安全生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 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成熟,无国家淘汰生产工艺、设备。 (3)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能够满足该企业的生产需要,生产过程配套的辅助工程可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企业平面布置尚能按功能分区布置,能够满足生产加工过程流程要求。 (5)针对本评价报告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能够正确对待并积极整改,经复查已整改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评价组在全面分析评价之后认为: 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认真总结本单位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参照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类对策措施建议,举一反三,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结合工艺特点,强化以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严格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才能实现生产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危险、有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如果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得不到落实或运行过程中失效,则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将增大。因此,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组织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度,提高职工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故的技能,防止各类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总体评价结论:通过对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评价,本评价认为该单位安全生产能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条件要求,江苏恒丰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学习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项目负责人 | 杨扣华 | 高工 | 冶金 | 0800000000102522 |
项目组成员 | 刘 斌 | 高工 | 化工工艺 | 1100000000201308 |
高菲菲 | 注安 | 化工工艺 | 1700000000200355 | |
朱 鑫 | 注安 | 化工机械 | 1500000000302441 | |
杨 湧 | 注安 | 自动化 | 1600000000200457 | |
刘 萍 | 注安 | 安全 | 1100000000303299 | |
影 像 资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