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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作者:江苏泰康 发布于:2024-05-28 点击量:131

机构名称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

项目基本

情况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照明)(成立于20010929日),注册地址位于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平路369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陈亚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1177133B,注册资本:9588.18万元。公司现有员工98人,其中管理人员2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创业空间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华强照明公司座北朝南,南大门前为双向四车道的永平路,路宽约32m。公司东侧为华创工业园,西侧为兴旺路,北侧为永进路本项目位于华强照明厂区西南侧,北侧为外租厂房/仓库(部分闲置)、东侧为LED车间;厂区外南侧为永平路,西侧为兴旺路(兴旺路东侧沿本项目厂区围墙外有一处架空电力线,杆高10m)。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厂区呈长方形布置,东西长约285米,南北长约258米。公司大门位于厂区的侧。厂区主干道宽18米,公司厂房位于主干道西侧,主要为灯芯柱车间和LED生产车间,氢气瓶组、液氧储罐、天然气调压站布置在灯芯柱车间西侧。本项目位于华强照明厂区西南侧,灯芯柱车间西侧沿厂区围墙自北往南依次布置有辅房、液氧储罐、闲置房、天然气调压站,氢气供气间位于灯芯柱车间西南侧与车间贴邻布置。

为提高项企业本质安全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组对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现场作了检查和论证,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编制了《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本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范围仅限于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涉及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企业安全管理等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安全生产对策措施等。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工艺生产过程主要为玻管领取、切管、制喇叭、制灯芯柱生产等几个步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有:玻璃管、氢气、氧、二氧化硫、天然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灼烫、噪声、车辆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重大危险源

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18),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项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氢、二氧化硫为重大危险源物质具体分析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源识表

单元划分物质名称类别临界量(t)实际量(t)计算结果使用单元氢表1:易燃气体50.0132 q1/Q1+q2/Q2+q3/Q3=0.05234氧表2:2.2类氧化性气体2000.1二氧化硫毒性气体200.984储存单元氢表1:易燃气体50q1/Q1+q2/Q2+q3/Q3=0.0085氧表2:2.2类氧化性气体20017.1二氧化硫1.23kg/L毒性气体200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可知,评价项目生产单元存储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建议企业仍要加强生产过程中各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建立监控网络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反事故能力及异常情况下应急处理技能,以防重大事故发生。

评价结论

辨识结果分析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公告》(2022年第8号)本项目涉及的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2528)、氢(序号1648)、二氧化硫(序号639属于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依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10177号)规定,本项目加热玻璃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也不应列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物质及重点监管、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二氧化硫、氢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本项目未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本项目未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本项目不涉及特别管控的化学品。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本项目未涉及高毒物品。

2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主要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的规定进行辨识,本项目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本项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5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艺中未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氢气供气间为高危储存设施本项目不涉及粉尘爆炸作业场所

通过采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其评价结果汇总如下:

选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评价方法对项目生产过程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

1)安全检查表法

通过安全检查表对全管理单元周边环境和总平面布置单元、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单元、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进行了检查,发现现场问题3条,企业已经整改到位。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未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单元:4项作业均属于“稍有危险”的作业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8项作业均属于“比较危险”的作业

3危险度评价法

华强照明灯节能芯柱生产项目二氧化硫供气单元属于“Ⅲ”级(低度危险)的单元,液氧贮存、天然气供气单元属于“Ⅱ”级危险,液氧气化供气、压缩氢供气属于“Ⅰ”级危险

4)事故树分析法

从用电设备触电事故树分析可知,没有使用安全用具或安全用具失效是发生触电事故最重要的因素,其次设备未接地或未接零,接地电阻超标,接地线断开。如果能正确的装设接地或接零,并定期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正确使用安全用具,电工持证上岗,则可预防事故发生。

华强照明已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学习,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还将进一步完善其他管理台账,确保安全生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华强照明目前采用的生产工艺成熟,无国家淘汰生产工艺、设备,主要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能够满足该企业的生产需要,生产过程配套的辅助工程可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企业平面布置尚能按功能分区布置,能够满足生产加工过程流程要求。

4)针对本评价报告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能够正确对待并积极整改,经复查已整改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评价组在全面分析评价之后认为: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应认真总结本单位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参照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类对策措施建议,举一反三,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结合工艺特点,强化以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严格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才能实现生产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危险、有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如果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得不到落实或运行过程中失效,则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将增大。因此,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组织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度,提高职工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故的技能,防止各类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总体评价结论: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节能灯芯柱生产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职务

姓名

职称

学习专业

资格证书号

项目负责人

杨扣华

高工

电气

0800000000102522

项目组成员

邹井全

高工

安全

0800000000204968

 

高工

化工工艺

1100000000201308

 

注安

自动化

1600000000200457

 

注安

化工机械

1500000000302441

高菲菲

注安

化工工艺

17000000002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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