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 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谭克,注册资本3892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光电产品、电池钢壳及其钢基带、电池零部件、通信光缆钢(铝)塑复合带及其钢基带、精密冷轧钢带、精密镍复合钢带、LED精密钢带、精冲钢带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取得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黄政投许[2017]024号),核准建设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56315万元,占地面积100亩。 建设项目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方式实施。本建设项目分为两期建设,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由于市场原因决定将一期项目分为两阶段建设,一期工程一阶段已于2020年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本次对一期工程二阶段进行验收。 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一期工程二阶段)验收评价范围为一套1150连续退火线、一套1150预镀镍线及其配套的公辅工程。厂房及其它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已经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本次验收范围在项目立项批文、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范围内,安全设计未做变更。 本次验收评价范围为一套1150连续退火线、一套1150预镀镍线及其配套的公辅工程。厂房及其它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已经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本次验收范围在项目立项批文、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范围内,安全设计未做变更。 建设项目由江苏泰洁智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由陕西宇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陕西宇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机械行业专业乙级、证书编号:A261000431)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由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证书编号:D13207618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书编号:E132001644,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承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天然气由新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安装。 设备设施安装由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自行监理。 本次验收范围内涉及的厂房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泰兴公消竣备字[2018]第0028号)。该项目采用的安全设施均为具备相应生产资格的专业生产厂商生产的经检验、检测的合格产品,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合格。安全附件经检验检测合格,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工艺设备调试正常,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自开始进行调试以来生产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运行良好,设备设施能匹配运行,产品的质量、产能达到设计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调试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
重大危险源情况 | 项目在建成后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原辅材料为:冷轧钢带、盐酸、脱脂剂、轧制油、镍块、硫酸、硫酸镍、硼酸、氯化镍、三氧化铬、氢气、氮气、天然气。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本期项目使用原料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盐酸(序号:2507)、硫酸(序号:1302)、硫酸镍(序号:1318)、硼酸(序号:1609)、氯化镍(序号1473)、三氧化铬(无水)(序号:1913)、天然气(序号:2123)、氢气(序号:1648)、氮气(序号:172)。 依据苏安监〔2010〕177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燃料天然气属于城镇燃气,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但因为天然气属于易燃气体,本报告参照相关标准对其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计算,并提出对策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辨识,本项目冷轧钢带、硫酸镍、镍块、脱脂剂、硼酸、氯化镍、氮气、盐酸、硫酸属于丁戊类火灾危险介质;轧制油属于丙类火灾危险介质,三氧化铬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天然气、氢气属于甲类火灾危险介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该项目使用原料盐酸、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本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三氧化铬、硫酸镍、氯化镍为高毒物品。 本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总管三[2013]12号),本项目涉及的氢气(序号8)、天然气(序号5)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不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本建设项目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均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辨识、《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本建设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氢气站属于高危储存设施但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本项目不涉及可燃性粉尘,因此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 项目在建成后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火灾、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噪声、高温等危险、有害因素。 | |||
评 价 结 论 |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专用外壳材料、光通信专用复合材料、LED专用精密钢带、精冲钢和邦迪管用钢带项目(一期二阶段)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条件。 | |||
杨湧 | 1600000000200457 | 二级 | 项目组成员 | |
刘斌 | 1100000000201308 | 二级 | 项目组成员 | |
邹井全 | 0800000000204968 | 二级 | 项目组成员 | |
杨扣华 | 0800000000102522 | 一级 | 项目负责人 | |
影 像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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