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调峰中心更换至码头原有CO2管线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 |||
项目基本情况 | 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前身为江苏东进资源开发公司二氧化碳实验厂,于1997年1月6日更名为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泰兴二氧司泰兴二氧化碳厂(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为“泰兴二氧化碳厂”),隶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 泰兴二氧化碳厂位于泰兴市黄桥镇翁庄村,华溪西路188号,城黄公路(原334省道)北侧,属于泰兴市黄桥经济开发区。企业定员共39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李有刚,公司党委书记为刘斌,专职安全员为李文俊、李航,安全总监为印新华。 泰兴二氧化碳厂为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新厂区。 泰兴二氧化碳厂老厂区(原泰兴二氧化碳厂)位于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316号。经过多年的发展,原泰兴二氧化碳厂所处位置已成为黄桥镇中心地段,周边人口密集,同时站内生产装置中存在液氨、液氧、液态二氧化碳等多种危险化学品,与周边设施安全间距已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周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此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黄桥气田矿采处理厂迁建工程,建设新厂区,关停老厂区。 泰兴二氧化碳厂新厂区所在,原为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黄桥气田矿采处理厂。 泰兴二氧化碳厂目前主要产品及产能如下:在建项目有35万吨/年工业级的二氧化碳、1692吨/年的凝析油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另有20万吨/年工业级的二氧化碳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待建设。 早在1994年,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将厂区建设在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新厂区的所属码头位置,为此配套建设了从黄验1井井场至码头的CO2管线。该CO2管线由2根液相管道、2根气相管道,均采用DN100,Q345E无缝钢管组成,该CO2管线在1995年曾短期试运行过。 后因工农矛盾、地方关系等因素,该厂区搬迁至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316号;1997年1月更名为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直至关停。在这期间,该CO2管线一直处于停用状态。因认知不足,该CO2管线所属的4根CO2管道未进行清洗吹扫充氮保护,CO2管道内部有积液和残留二氧化碳气体,在酸性环境下,管道内部锈蚀、脱层严重;管道外部也在土壤环境和植被作用下,发生锈蚀和形变。 根据生产运行计划,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要投运泰兴二氧化碳厂调峰中心至码头CO2管线,因该CO2管线长期停用,管道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已不具备长期安全运行使用条件。鉴于此,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泰兴二氧化碳厂调峰中心更换至码头原有CO2管线工程,更换调峰中心至码头原有CO2管线。 本工程更换的CO2管线,为黄验1井井场至码头原有CO2管线中的一部分;本工程不涉及主要技术、工艺、物料、管道走向布置等变化。本工程涉及的物料为CO2,不涉及新增物料,不涉及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本工程建设内容:更换D114.3×5泡沫塑料保温夹克防水管4条,其中2条液相、2条气相(Q345E无缝钢管,保温层厚100mm),单线长度为0.95km,管线总长3.8km,管线以直埋敷设为主,新建伴行光缆1条。管线设置牺牲阳极保护系统,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警示牌等管线标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本工程涉及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642)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工程不涉及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和《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的规定,本工程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不涉及高危储存设施。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的通知》(苏安监办[2014]4号)的要求界定,本工程不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本工程不涉及可燃性粉尘,不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环境。 本工程在施工和调试过程中主要存在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物理爆炸、低温冻伤(灼伤)等多种危险、有害因素。 | |||
重大危险源情况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物质,故本工程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评价结论 | 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调峰中心更换至码头原有CO2管线工程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该工程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可以控制的,其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学习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项目负责人 | 杭有锋 | 注安 | 电气 | 1700000000200499 |
项目组成员 | 邹井全 | 高工 | 安全 | 0800000000204968 |
刘 斌 | 高工 | 化工工艺 | 1100000000201308 | |
高菲菲 | 注安 | 化工工艺 | 1700000000200355 | |
杨 湧 | 注安 | 自动化 | 1600000000200457 | |
朱 鑫 | 注安 | 化工机械 | 1500000000302441 | |
影 像 资 料 |